恋爱时追着送包,分手后却起诉要求归还!是赠与还是借用?民法典有规定


分手后
男方表示包是借用的
没有了恋爱关系就应该归还

女方不以为然

明明就是自愿赠送

哪还有返还一说?


热恋时,为讨女友欢心,陈某在上海市某商场花费近一年的收入,购买了一只奢侈品牌的手包,并在微信中向女友周某“直播”购包全过程。


当天下午,陈某从上海市赶往女友周某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,并将手包交给周某。


“过了一个月左右,我们之间发生了矛盾,就算我几次联系周某,她都爱搭不理,所以我们分手了。”陈某谈起分手原因,满是不悦,“分手可以,但是包包总要还给我吧?”



为让对方归还手包,陈某向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

陈某:手包是我在恋爱期间暂时借给周某使用的,现自身经济遇到困难,周某理应在分手后返还手包,或者按手包购买价值返还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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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某:手包是陈某自愿赠送,且我们恋爱时间不长,正处于互相了解的阶段,也没有抱着必然要结婚的打算,陈某送手包是无条件的,没有理由让我返还手包或者支付手包价款。

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从陈某微信“直播”其购包过程以及后续双方的聊天内容,未发现如陈某所说的双方间有借用手包的意图。



陈某与周某当时处于恋爱关系,恋爱关系中一方为了维护此段关系的存续,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等方式博取对方的好感,从而促进关系发展,结合陈某在微信聊天中使用的“希望能弥补”等词,周某主张陈某系为了维护恋爱关系赠与手包符合常理,故对陈某关于周某借用手包的主张不予采信。



最终,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。



恋爱过程中,要保持对爱的感性追求,也要秉持理性分析,送礼需三思,在能力范围内赠与财物,别让爱情沾染杂质。
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,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本案中,陈某在恋爱期间用奢侈品牌手包表达情义,其将手包交予周某属赠与行为。



手包又属动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,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自交付时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陈某将手包交予周某,手包的权利转移已经完成,陈某已不能随意撤销自己作出的赠与行为。


此外,在恋爱过程中,具有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,发送“520”“1314”“999”等具有示爱等特殊含义数字的红包或转账,也会被认定为无偿赠与,而非借贷。



发送示爱等特殊含义数字的红包或转账后,双方通过借条等方式对该钱款作出约定的,因可以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,故可以被认定为借贷。



一方通过语言或其他方式“强迫”对方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数字的红包或转账,可能会被认定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。当不能达到给付钱款一方的目的,如缔结婚姻,解除条件成立,收款方需返还受赠的款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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